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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9:28?出處 溫州在線
溫州在線社會熱點新聞,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于“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任何約定均屬無效,無論該約定是雙方協商達成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這一規定源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屬性,社保繳納屬于法定義務,不可通過協議免除。
核心要點:
無效性認定
最高法司法解釋強調,不繳社保的約定違反《社會保險法》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法定繳納義務。
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責任: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權益:即使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及補繳責任
司法實踐指引
法院在裁判中會綜合考量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惡意規避社保義務的情形,但約定無效性本身不因勞動者承諾而改變
實務建議
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避免因約定無效引發勞動爭議或行政處罰
勞動者:若發現單位未繳、斷繳社保,可向社保部門投訴或通過仲裁/訴訟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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